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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前言

引言

正文


前言

从一国家运送货物至另一国家,作为一笔商业交易中的一个环节,可能是一项有风险的事务。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交货。则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气氛可能降低到引起诉讼的程度。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草拟合同时,明确地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一译者注)中一种术语的话,他们肯定能够简单而安全地划分各自的责任。采用这样办法,他们就可消除任何误解的可能性以及随之产生的纠纷。

自1936年国际商会发表《通则》第一版以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不断变化的情况,特别是运输方面的变化,其内容不断加以修改。这就是本新版本的目的。《1980年通则》包括两个新的价格术语即“货交承运人”和“运费、保险费付至”。此外,还对“运费付至”作了修订。

本《通则》以一个“新面貌”出现,使之更加易于使用。我确信,《通则》在通向全世界范围内良好贸易关系的道路上将会继续发挥其作用。

国际商会秘书长C.H.温克威斯特  

引言

《通则》的目的  

1.国际商会《通则》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2.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他们各自国家之间不同的贸易习惯,往往不甚了解。这些存在的不同解释,时常导致国际贸易上的纠纷,引起当事人间的误解、争议和诉讼,也浪费了双方的时间和金钱。为了消除这种纠纷最重要的因素,国际商会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通则,定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随后,在 1953、 1967、 1976和 1980年进行修订和补充,以提供一套能够普遍适应当前大多数从事国际贸易商人习惯做法的最新规则。.

3.买卖双方所遇到的主要困难有三;(1)解释合同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不能确定;(2)了解情况不够;(3)解释上存在着差别。以上这些困难,在援用本《通则》后,可以大为减少。

特定行业或港口的惯例规定

4.对某些问题,事实上不可能作出确切不移的规定。因此,对这些问题,本通则任由有关行业或港口所通行的习惯来加以决定。援用惯例,虽无法完全避免,但本通则已尽力使其适用于最小限度。
为了避免误解和争执,建议卖方和买方在洽商合同时,应注意到这些一般和特定惯例。

个别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5.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订立的特殊条款,其效力超越本通则的任何规定。

6.买卖双方可采用《通则》作为合同的基础,而依照有关行业的、或当时的、或个别的需要,另行增添或变动。比如,买方如要CIF合同的供货人,除投保一般的海运保险外,再保战争险,可以说明“《通则》CIF加保战争险”,卖方将在此基础上报价。国内贸易通常使用的一些缩写语,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不易理解。为了使含义清楚,应避免使用此类国内缩写语。

CIF和C&F合同的变形

7.商人们在所订立的合同中,使用C&P或CIP术语的变形时,如在C&F或CIF之后,另加“办理结关手续.关税已付”或其他类似词句,应极端审慎。因在C&F或CIF后随意增字,甚至只增一个字母,有时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使合同的性质可能改变,并可能使法院根本否定合同的C&F或CIP的性质。因此,为妥善起见,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订明双方的责任和费用负担。

《通则》和运输合同

8.商人们在合同中采用本通则时,应清楚地认识到本通则的规定,仅涉及买卖双方间的关系。而绝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任何一方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内所规定的关系。   

然而,卖方应如何算是完成其交付货物“给承运人”的义务,是由货物运输法规所决定的。在《通则》现行的条文里,FOB,C&F和CIF术语保留不变,它们都符合将货物装至船上的习惯做法。

现今,卖方通常是在装船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商人应使用新的和已修订的术语:货交承运入(指定地点),运费付至(目的地)或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入在货交承运入(指定地点)术语的解释内,将插有“承运入”定义的注解。

“  … 交货”术语  

    9.除买卖合同中另有明确的不同规定外,卖方无义务为买方的权益取得保险单。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货物销售涉及本《通则》内“边境交货”的A.5款内容时,买卖双方应共同考虑,自启运国的起运地点至买方所选择的最终目的地之间,或卖方对保险事宜应承担什么责任。

除买卖合同中另有明确的不同规定外,本《通则》中所指由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任何运输单证都必须是清洁的
除本《通则》另有不同规定外,兹确定下列用词的含义如下:
“启运国”是指卖方必须从这个国家,不论使用运输行业或卖方自有的运输工具,根据实际情况,把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或进口国的指定交货地点。
“费用”是指当事人为履行其责任,根据本《通则》应负担和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其附加费用。

提单的定义

10.本通则所称“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时作为货物已装上船的证据。

11.提单所规定的运费,可以预先支付,或在目的地支付。在前一种情况下,提单一般应于付清运费后取得。 


 ①关于银行业务中“清洁货运单证”的定义,请参考《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290号出版物)第旧条。在买卖合同中,关于单证上所作有关货物的状况、品质、数量等批注,承运人有什么规定条款,而哪些可为买卖双方所接受的问题,买卖双方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请参阅第283号出版物“清洁提单问题”。

简化单证的做法

12.在班轮贸易中,提单通常为不可流通的单证所代替(“海运单”、“班轮运货单”、“货运收据”、“联合或多式运输单证”)。用自动数据程序传送有关信息的可行性正在进行探索中。
有的行业不使用提单时,当事人应采用货交承运入(指定地点)或运费付至术语,或在FOB、C&F和CIF术语下,规定卖方应提供买方的通常单证或得以说明货物已交承运人的其他证件。
商人们愿意适用本通则时,应详细说明他们的合同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条文的约束。如果他们愿意援引该通则以前文本中某一术语,则须作出特别说明。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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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中文名称 术语英文名称
铁路交货/敞车交货 FOR/FOT
船边交货 FAS
船上交货 FOB
成本加运费 C&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
目的港船上交货 EX SHIP
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 Ex Quay Duty Paid
边境交货 Delivered At Frontier
完税后交货 Delivered Duty Paid
启运机场交货 FOB airport
货交承运人 FreeCarrier
运费付至 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Freight o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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